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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空运输损害赔偿有什么条件,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时间:2019-12-26     作者:泰实空运【原创】   阅读

  现在的交通工具越来越方便,很多人出远门为了节约时间加上更加方便选择了乘坐飞机,我们出远门少不了要带上行李。那么,如果遇到我们的行李在运输货物的过错中如果出现损害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呢?


  网友咨询:我国法律对于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条件都包括哪些?


  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唐纯明律师解答:


  我国法律对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条件有以下规定:


  1、必须乘坐该航班,或者货物在航班上。


  2、持有机票。


  3、损害不是由本人造成的。


  4、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赔偿,应按照实际损害情况,合情合理个案理算。如果当事人之间不能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可以由受理案件的法院裁决。


  5、买了人身意外险。


天津航空运输损害赔偿有什么条件,天津航空运输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二)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包件的总重龄也应当考虑在内。


  (三)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


  唐纯明律师解析:


  被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在运输或存放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险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货物本身因遭受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货物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等损伤以及由此引起包装破裂而造成的损失;


  (4)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5)被保险货物因遭受偷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6)装货、卸货时和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此外,对于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为防止损失扩大采取施救或保护货物的措施而交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天津航空运输损害赔偿有什么条件,天津航空运输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本章所称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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