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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空货运的赔付标准天津航空货运货物运输的货物由发货人交付,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直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止,这一期间称为承运人责任。由于装卸、运输、保管、交货过程不妥当,而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称为货物损坏。天津航空公司是承运商,空运单是交货单。作为外国船运公司这样的航空运输代理人,它也有自己的货运单(也称为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和航空货运单背面。负责分割和赔偿条款。 一、在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受到损害,第一步是追查责任方,无论是代理责任还是承运人的责任,而不论哪一方的责任一般按照条款得到赔偿,也就是说,根据一般空运货运单和副货运单背面的条款,根据货物重量,最高赔偿额为每公斤20美元,其余由船东向保险公司索赔(即货物在装船前投保)。 二、进口货物卸货后损坏或者短的,应当在48小时内提交航空母舰。 三、外国航运公司作为发货人的代理人,应当尽力维护发货人的利益。发现货物外包装损坏或者件数不足的,外国航运公司在发现货物外包装损坏或者件数不足的情况下,应当同时取得天津航空公司货物的商业记录。届时,将对该航空公司提出索赔。 四、天津航空快运除有一般货物运输外,还有索赔条款。如果快递在运送过程中丢失,则需要追踪丢失的链接和责任方所在的位置。每趟国际快递的最高赔偿额是100美元。如果出口积木委托运输公司的快递代理,如果遗失,运输公司通常提供免费送货。 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依照规定,货物发生损坏的,收货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迟延交付的,收货人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交债权通知。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的,作为托运人放弃债权。因此,首先应该明确的是,这些索赔属于天津空运货物的范围。 |